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0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一號
聲請人尚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固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訴訟費用及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壹萬參仟陸佰拾肆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而訴訟,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本案已在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確定,有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證明,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共計一萬三千六百十四元,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一萬三千八百三十二元,應扣除二百十八元,其餘一萬三千六百十四元可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蕭琪男~F0~~T40~附表:
┌────────┬───────────┬──────────────┐│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三千三百二十二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二十四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合計│一萬三千六百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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