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三六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西分行?
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相對人原農產物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訴訟費用及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肆萬參仟伍佰零捌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為給付借款事件而在本院訴訟,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本案已在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確定,有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可以證明,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連同本次程序費用在內,共計四萬三千五百零八元,聲請人聲請書所列四萬三千四百零六元,應扣除一百零二元,其餘四萬三千五百零八元可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蕭琪男附表:
┌────────┬───────────┬──────────────┐│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四萬二千三百十八元││├────────┼───────────┼──────────────┤│送達郵費│四百四十三元││├────────┼───────────┼──────────────┤│││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廣告費│六百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四萬三千五百零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