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監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監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監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丙○○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丙○○(民國000年0月0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義縣中埔鄉和美村司公廍四二號之三)為聲請人之妹,前經本院宣告禁治產,由母親 賴桃 監護,然賴桃於八十九年四月九日死亡,而丙○○並無配偶,父母又雙亡,且無同居祖父母,聲請人係丙○○之胞兄及家長。且係由聲請人負其撫養及照顧之責,又經兄弟 賴金福賴金永 立具同意書允由聲請人擔任丙○○之監護人,爰聲請選定聲請人為丙○○之監護人等語。
三、查丙○○前經法院宣告禁治產,由母親賴桃監護,嗣賴桃於八十九年四月九日死亡,而丙○○並無配偶,父親 賴再夜 又已於七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死亡,亦無同居祖父母之事實,此有戶籍謄本二份為證。又聲請人係丙○○胞兄,且為丙○○之戶長,有戶籍謄本一份為證。茲聲請人主張其係丙○○家長,有嘉義縣中埔鄉和美村村長證明書及聲請人兄長賴金福、賴金永出具之同意書各一份附卷可稽,參諸聲請人係丙○○之戶長等情,聲請人主張其係丙○○家長,應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係丙○○家長,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規定,聲請人即係丙○○法定之監護人,無須指定或選定。從而,聲請人再為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茂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書記官沈秀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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