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戊○○
己○○丙○○丁○○乙○○甲○○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
孫則芳 律師被告庚○○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六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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