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30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30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30651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LA0000000、RN0000000、RN0000000、BI0000000)背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件。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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