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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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季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壹佰年拾貳月拾叁日壹佰年度訴字第陸零伍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季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以100年12月13日100年度訴字第60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起訴書所載被告偽造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身保險要保書部分,是否得以認定係偽造文書之犯行,尚有疑義,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江宗祐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