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智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智易字第8號被告 邱美悅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三編號一商品名稱欄中「車神 麥坤 」、「 史迪奇 」、「 米妮 」、「唐老鴨」之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關於附表三編號一商品名稱欄中「車神麥坤」、「史迪奇」、「米妮」、「唐老鴨」之記載有所誤寫,茲依前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江宗祐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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