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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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1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林潔岑 債務人 陳曾淑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玖仟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97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1年11月19日與債權人(原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進行合併,變更為現名)簽訂國泰商業銀行U-LIFE現金卡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添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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