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帝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帝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受刑人陳帝祐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共5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陳帝祐前因妨害公務、傷害、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不能安全駕駛等5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2、3、4所示之傷害、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2
9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30日、20日、30日,應執行拘役70日;編號1、2、3、4所示之傷害、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妨害公務等4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3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10日,而分別確定在案,並經檢察官聲請定本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