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О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大麻煙貳支(煙捲總重零點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六日晚上十一時五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河北路口,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一六三號)。惟扣案之毒品大麻煙二支(煙捲總重O.八八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大麻煙二支(煙捲總重O.八八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