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6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舜智
呂立全
被 告 何淑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伍仟柒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