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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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士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高文祥
被   告  許楊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士簡字第57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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