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7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阮秋賢 間請求給付買賣分期
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3,3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