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7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阮秋賢 間請求給付買賣分期
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3,3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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