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94年度訴字第2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審判長法官林德盛
法官蔡勝雄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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