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所為之94年度訴字第246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第二列關於「法官黃珮茹」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連雅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署名欄第二列誤載「法官黃珮茹」,正確應為「法官連雅婷」,有原判決原本在卷可稽,顯係誤寫,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連雅婷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