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保險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解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保險小上字第1號上訴人甲○○
樓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解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本院台北簡易庭94年度北保險小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及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定有明文。由此觀之,對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同法第469條第6款,故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並不得以第一審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法情形為上訴理由。
二、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其於民國88年12月27日向被上訴人投保20年繳費祥安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保險契約),嗣於93年6月25日兩造終止系爭保險契約,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保險解約金新台幣(下同)58,400元之判決。被上訴人則以:兩造已於93年6月25日就系爭保險契約訂立和解書,被上訴人已給付上訴人金額379,873元,該筆金額應已包含所有之金額,上訴人應不得再請求和解書以外的金額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判決以:上訴人主張其於88年12月27日向被上訴人投保系爭保險契約,系爭保險契約並於93年6月25日終止等語,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上訴人主張其因系爭保險契約的終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解約金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固然依上訴人所提出之被上訴人公司「祥安終身壽險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9條規定,要保人即上訴人繳費累積達到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被上訴人應於接到通知後1個月內償付解約金。惟兩造就系爭保險契約已於93年6月25日訂立和解書,和解書內容主要為雙方同意由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79,873元及終止系爭保險契約,另被上訴人除負擔上開給付義務外,和解書內容亦載明被上訴人嗣後再無其他給付責任等情,有上訴人提出之和解書附卷可證,又該和解書上訴人復不爭執其效力,並自認被上訴人已給付理賠和解書所載金額。是依兩造訂立之和解書內容,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全數給付責任即係和解書上所載明之金額,亦即兩造所訂立之和解書,應包含被上訴人所負擔之所有給付責任,上訴人即不得再於和解書內容以外,請求額外之解約金,因而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四、本件上訴意旨略以:
(一)保險給付與解約金係完全不同,原判決曲解法令,任意解釋當事人和解真意包含解約金,參照和解書第1條約定「本次事故,乙方給付..」明顯違背法令,且僅簡述「兩造所訂立之和解書,應包含被告所負擔之所有給付責」,其形成心證之理由完全不備,就已明示之文句「本次事故」即兩造專就保險事故達成和解忽視不見,為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二)實務上各保險人皆就保險給付與解約金償付分別處理,原判決認系爭和解書係就保險給付、解約金一併處理,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民法第98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第4項規定之違法。爰請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8,400元云云。
五、惟查:
(一)依前揭說明,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不得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作為上訴理由,而上訴人指摘原判決僅簡述「兩造所訂立之和解書,應包含被告所負擔之所有給付責」,其形成心證之理由不備,為違背法令云云,於法不合。
(二)另依兩造簽署之和解書內容係記載「一、本次事故,乙方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玖仟捌佰柒拾參元整,嗣後再無其他給付責任。二、前述保險契約自93年6月9日起終止。三、雙方同意不再為任何形式主張或提請訴訟」,有和解書可參(附原審卷第11頁)。原判決根據此和解書認定被上訴人除支付和解金額外,事後對上訴人無其他給付責任,而認上訴人不得再於和解內容之外,再請求額外之解約金等情,與解釋契約、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並無違背之處。
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未探求契約文義,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云云,並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上訴人仍執前詞提起上訴,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之。
七、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為1,500元,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9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楊絮雲法官呂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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