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聲字第19號債權人友聯清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6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5日所為之95年度促字第11036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陳煥成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乙○○」。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