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113號聲請人甲○○
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50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附表:94年度除字第21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E-000000-0││1│10000││├──┼───────────────┼──────────────┼────┼───┼────┼───┤│002│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E-000000-0││1│10000││├──┼───────────────┼──────────────┼────┼───┼────┼───┤│003│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E-000000-0││1│10000││├──┼───────────────┼──────────────┼────┼───┼────┼───┤│004│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E-000000-0││1│10000││├──┼───────────────┼──────────────┼────┼───┼────┼───┤│005│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E-000000-0││1│10000││├──┼───────────────┼──────────────┼────┼───┼────┼───┤│006│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E-000000-0││1│10000││├──┼───────────────┼──────────────┼────┼───┼────┼───┤│007│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E-000000-0││1│10000││├──┼───────────────┼──────────────┼────┼───┼────┼───┤│008│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E-000000-0││1│10000││├──┼───────────────┼──────────────┼────┼───┼────┼───┤│009│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E-000000-0││1│10000││├──┼───────────────┼──────────────┼────┼───┼────┼───┤│010│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E-000000-0││1│10000││├──┼───────────────┼──────────────┼────┼───┼────┼───┤│011│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E-000000-0││1│10000││├──┼───────────────┼──────────────┼────┼───┼────┼───┤│012│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E-000000-0││1│10000││├──┼───────────────┼──────────────┼────┼───┼────┼───┤│013│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E-000000-0││1│10000││├──┼───────────────┼──────────────┼────┼───┼────┼───┤│014│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E-000000-0││1│10000││├──┼───────────────┼──────────────┼────┼───┼────┼───┤│015│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E-000000-0││1│10000││├──┼───────────────┼──────────────┼────┼───┼────┼───┤│016│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F-000000-0││1│100000││├──┼───────────────┼──────────────┼────┼───┼────┼───┤│017│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F-000000-0││1│1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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