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1036號原告乙○○
丙○○丁○○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