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821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5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龔柏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