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順益通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7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