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6號聲請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昕瑞揚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0五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869號假扣押民事裁定,提存新臺幣764,000元作為擔保金,並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105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後聲請假扣押執行。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爰請求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869號假扣押裁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105
8號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1058號提存卷宗,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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