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醫字第2號上訴人陳琪法定代理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30,000元,應徵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