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8月25日、94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40,000元、6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4年11月25日、94年12月2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法官鄭貽馨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蒼仁┌──────────────────────────────────────────────────────────────┐│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0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88│宜蘭縣蘇│宜蘭縣蘇│鋼筋混凝│1層46.│││││46.37││││全部│││1││澳鎮學府│澳鎮南安│土加強磚│37││││││││││││││路10號│段191、1│造2層││││││││││││││││92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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