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7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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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ОО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七四○號),經本院台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之妨害秘密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並當庭陳明:「經過跟被告溝通我覺得被告是初犯,並不是有意,而且我也是學生,上法院很麻煩,被告也有悔意願意改過,所以我願意撤回告訴不予追究,據我所知被告所拍攝的錄影帶並未公開散布流傳或販賣圖利並且被告也將其中的二捲交給警方扣案,另一捲交給我們救國團的人員銷燬。」等語,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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