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
原告埔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張國忠~B法官黃益茂~B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B書記官盧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