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
丁○○被告丙○○
乙○○戊○○己○○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石馨文法官謝仁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