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非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康弼周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