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有通藝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盟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0,0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