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05號聲請人 巫長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巫平雄 (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鄰0000000號)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四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