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靖洲工程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