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調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元
(係參酌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2號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關於建
物部分之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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