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519號
原 告 白沛蓁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
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叁拾貳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叁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