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41號
原   告  葉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清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所明
  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
  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2項、第
  77條之13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
  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亦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㈠、將宜蘭縣○○鄉○○路○○巷○
  弄○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增建部分拆除;㈡、賠償原
  告出租其所有位於宜蘭縣○○鄉○○路○○巷○弄○號1樓(下
  稱系爭房屋)之房屋,因被告飼養之寵物於夜晚吠叫,致承
  租人終止契約所生之租金損失新臺幣(下同)108,666元;
  ㈢、給付使用座落於系爭房屋所有權範圍內樓梯之租金。依
  上開說明,自應以系爭建物及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另加上租金損失之金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增
  建部分占用系爭建物之面積乘以交易價額,及樓梯部分占用
  原告之面積乘以交易價額,加上租金損失之金額)。是本院
  為核定訴訟標的之交易價額,依上開說明,即有依職權鑑定
  系爭建物及系爭房屋於起訴時市價之必要,爰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查報:㈠、系爭建物於民國107年8月
  間即起訴時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並提出鑑價報告或相
  關資料;㈡、未提出鑑價報告及相關資料者,請陳報建議之
  鑑定機關建議清單;㈢、若逾期未陳報鑑定機關,本院將依
  職權調查證據決定鑑定機關,以資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鑑定
  所需費用,則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由原告
  預納或他造墊支。
三、提出宜蘭縣○○鄉○○○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四、提出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五、陳報原告請求被告移除之增建部分之占用面積,及樓梯部分
  之占用面積。
六、提出系爭房屋租賃之相關證據資料。
七、提出被告 張翠玲 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附錄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
 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
 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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