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464號
原   告  A女(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母(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映羽 律師
被   告   李峻葳
兼法定代理人  李淳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
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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