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464號
原 告 A女(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母(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映羽 律師
被 告 李峻葳
兼法定代理人 李淳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
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