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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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國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詹義正
被 上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15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繳納上
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共計13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