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壬○○原告辛○○原告丁○○原告子○○原告戊○○原告癸○○原告甲○○原告丙○○原告乙○○原告己○○原告庚○○被告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