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六號
原告華哥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三0二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係天資多媒體事業聯盟店負責人,明知「另一個天堂」VCD為原
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未經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出租,竟於不詳日取得上開VCD後,即在其店內擅自重製並出租營利,致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爰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三)證據: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八四六號起訴書一件為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0二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廿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如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