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丙○○右上訴人與甲○○間因八十九年家訴字第十七號終止收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楊智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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