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8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明修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淑慧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8,67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