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上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上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中簡上字第905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子仁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499號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99年度偵字第11594、13392號,移送併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344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23648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莊子仁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莊子仁前於民國9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中交簡字第145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98年3月22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乃具相當社會生活經驗之人,明知一般人均可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如不自行申辦,而係取得他人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極有可能淪為犯罪集團用以詐取他人財物之工具,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罪之未必故意,於98年9月3日某時,在 柯大鵬 (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06號判處罪刑)所開設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之通訊行門市內,申辦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並當場以新臺幣(下同)900元之價格出售予柯大鵬。柯大鵬於購得上開門號預付卡後,再以1400元之價格轉售予綽號「阿炮」之 陳譽仁 。嗣「阿炮」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在取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後,即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詐騙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方式,致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匯款時、地欄所示之時、地,匯款如附表詐騙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入帳戶欄所載之帳戶。嗣經 陳鈺鑫胡睿榆林以婷鍾秀源 等人於匯款後未收到所購買之物品,發覺有異而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陳鈺鑫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胡睿榆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鍾秀源訴由 屏東 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後,分別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及林以婷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有證據能力。經查,本案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惟其之前及檢察官則均未爭執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形,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瑕疵,且均與本案之待證事實有關,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下列各項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之說明: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莊子仁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惟其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於本院之上訴狀上則均坦承犯行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鈺鑫、胡睿榆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人即告訴人林以婷、鍾秀源於警詢時、證人 詹育慈 於警詢時、同案被告柯大鵬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同案被告陳譽仁於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此外,並有同案被告 丁予 在臺中英才郵局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同案被告 柯鴻彬 在華南商業銀行之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及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客戶基本資料、告訴人陳鈺鑫提出之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告訴人胡睿榆提出之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鍾秀源提出之露天拍賣網頁資料、郵政自動 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林以婷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縣警察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帳號may639225、sacoolachu帳戶資料各1份、臺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4份、雙向通聯資料、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各2份附卷足稽。是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莊子仁出售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予同案被告柯大鵬,同案被告柯大鵬再轉售予綽號「阿炮」之陳譽仁所屬之詐欺集團作為詐欺犯罪使用,是被告雖未參與上開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其顯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實行上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交付前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予他人使用之一幫助行為,致告訴人陳鈺鑫、胡睿榆、林以婷、鍾秀源均遭詐欺取財,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幫助前開詐欺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前揭所犯之罪,其刑同有加重及減輕之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至於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448號、99年度偵字第23648號),與本案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原審認被告莊子仁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648號部分(即被告莊子仁幫助詐欺附表編號4所示被害人部分),業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且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洽。被告莊子仁上訴意旨,指其係為繳交房租,且有一患病母親待養,始為本案犯行,而認原審量刑過重云云,雖無理由,然原審此部分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莊子仁為謀取私利,竟出售門號預付卡供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目的使用,使詐欺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愈使正犯肆無忌憚,加深犯罪之猖獗,助長社會詐騙歪風,國家難以對於詐欺取財之正犯追訴、處罰,所生危害非輕,且迄今未與被害人等和解,賠償被害人等所受損害,並念及其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犯後坦認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朝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莊秋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詐騙時間│詐騙方式│被害人│匯款時、地│詐騙金額│匯入帳戶││號│││││(新臺幣)││├─┼────┼────────┼───┼─────┼─────┼────┤│01│98年10月│在奇摩拍賣網站上│陳鈺鑫│於98年10月│1,000元│臺中英才│││14日上午│佯登拍賣「薇姿化││14日上午11││郵局帳戶│││前某日│妝品」之不實廣告││時許,在臺││帳號:││││,並留下莊子仁前││南市東區東││0000000││││開門號電話供買家││和路郵局內││0000000││││聯絡,適有陳鈺鑫││所設置之自││戶名:││││於98年10月14日上││動櫃員機匯││丁予││││午某時許,在不詳││款。││││││地點,上網瀏覽前││││││││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02│98年10月│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胡睿榆│於98年10月│650元│華南商業│││16日上午│佯登拍賣「染髮劑││16日晚間7││銀行屏東│││11時許前│」之不實廣告,並││時34分許,││內埔分行│││某日│留下莊子仁前開門││在臺北市劍││帳戶帳號││││號電話供買家聯絡││潭捷運站內││:801200││││,適有胡睿榆於98││所設置之國││479591││││年10月16日上午11││泰世華銀行││戶名:││││時許,在板橋市南││自動櫃員機││柯鴻彬││││雅南路1段90號住││匯款。││││││家,上網瀏覽前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03│98年10月│在露天拍賣網站上│林以婷│於98年10月│650元│華南商業│││15日下午│佯登拍賣「染髮劑││15日晚間10││銀行屏東│││5時許前│」之不實廣告,並││時許,在臺││內埔分行│││某日│留下莊子仁前開門││中市北區進││帳戶帳號││││號電話供買家聯絡││化北路328││:801200││││,適有林以婷於98││號所設置之││479591││││年10月15日下午5││合作金庫自││戶名:││││時許,在臺中市北││動櫃員機匯││柯鴻彬│○○○區○○○路○○○號││款。││││││10樓之2住家,上││││││││網瀏覽前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04│98年10月│在露天拍賣網站上│鍾秀源│於98年10月│799元│臺中英才│││11日21時│佯登拍賣「隨身碟││11日晚間21││郵局帳戶│││許前某日│」之不實廣告,並││時許,在屏││帳號:00││││留下莊子仁前開門││東市○○路││00000000││││號電話供買家聯絡││57號所設置││7361││││,適有鍾秀源於98││之郵局自動││戶名││││年10月11日21時許││櫃員機匯款││:丁予││││,在屏東市○○街││。││││││47號住家,上網瀏││││││││覽前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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