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05號原告 柯忠孝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吳淑靜 律師被告 陳稼原 原名 陳益翔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3日下午5時,在本院鳳山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