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市○○路○○○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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