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七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監管小組召集人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叁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玖拾叁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周雵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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