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90號
原 告 王清三
被 告 陳尚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及 陳尚義 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121萬元,嗣於民國10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
當庭以言詞撤回對陳尚義部分之訴訟,陳尚義於該期日表示
同意其撤回,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陳凃 阿守 於96年8月15日起至98年4月
6日止,陸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下稱系爭本票),
並由被告擔任共同發票人,原告總計借款新臺幣(下同)13
6萬元,原告與 陳凃阿守 、被告於本院98年度東簡字第231號
給付票款事件中調解成立,而陳凃阿守與被告已清償15萬元
,至今尚積欠121萬元未清償,屢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
陳凃阿守已於103年5月18日死亡,爰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
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1萬元。
三、被告則以:被告所欠的款項已還了,有收據為證,係以被告
之名義寄錢給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2章規定,於法院進行、成立之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如當事人欲消滅該調解效力,僅得
在該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於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所定不變期間內,向原調解之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
撤銷調解之訴,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第4項所
明定。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
。申言之,所謂同一事件係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
為同一之請求,或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反之判決,或求
為與前訴可以代用之判決者而言,除有其他法定事由外,
當事人就該法律關係必須受原確定判決之拘束,而不得再
行爭訟(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系爭本票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
款之糾紛,前經原告向本院對被告提起給付票款之訴,經
本院以98年度東簡字第231號給付票款事件受理,於該事
件中復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於調解程序中,兩造合
意於98年10月20日就該事件成立並移付調解,此為兩造所
不爭執,並經本院調閱前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該調解事件
調解筆錄已載明:「一、陳尚恩應給付原告7萬元。其給
付方法為:自98年11月10日起至99年5月10日止,各於每
月10日給付原告1萬元,如有一期逾期未付,視為全部到
期。…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等語。是原告於本件
訴訟再以提起前案給付訴訟之同一事實及訴訟標的,核屬
同一事件。準此,本件兩造間之上開給付票款事件,業經
本院於98年度東簡字第231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審理程序中
成立調解,兩造就系爭本票之法律關係既已成立調解,為
該調解筆錄既判力所及,原告自應受該既判力之拘束,而
不得再行提起本件給付系爭本票票款之訴訟。從而,原告
就已確定之同一法律關係更行起訴,與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規定之一事不再理原則相違背,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認
為其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陳雅雯
附表:
┌──┬─────┬─────┬────┬─────┬────┬────┐
│編號│票據號碼│發票日│到期日│金額│發票人│受款人│
│││(民國)│(民國)│(新臺幣)│││
├──┼─────┼─────┼────┼─────┼────┼────┤
│1│CH348830│96.8.15│未載│20萬元│陳凃阿守│未載│
││││││陳尚恩││
├──┼─────┼─────┼────┼─────┼────┼────┤
│2│CH348835│96.9.22│未載│26萬元│陳凃阿守│王清三│
││││││陳尚恩││
├──┼─────┼─────┼────┼─────┼────┼────┤
│3│CH153596│97.8.10│97年│50萬元│陳凃阿守│未載│
││││││陳尚恩││
├──┼─────┼─────┼────┼─────┼────┼────┤
│4│CH153598│97.9.4│未載│3萬元│陳凃阿守│未載│
││││││陳尚恩││
├──┼─────┼─────┼────┼─────┼────┼────┤
│5│CH384492│97.12.8│未載│30萬元│陳凃阿守│未載│
││││││陳尚恩││
├──┼─────┼─────┼────┼─────┼────┼────┤
│6│TH571820│98.4.6│未載│7萬元│陳凃阿守│未載│
││││││陳尚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