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范敬堯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97年執字第26897號強制執行事件,
伊業 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4年度北簡字
第7425號),因而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上開強制執行事件
,於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確定前,暫予停止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院97年執字第26897號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固為債
權人之一,對聲請人之薪資債權為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但
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已於民國98年3月間均撤回強制執行,
並經本院於98年4月1日以北院隆97執卯字26897號函撤銷執
行命令而終結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案卷核閱屬實,
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既經全體債權人撤回執行而終結在案,即
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
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