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簡字第106號
原   告  林月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進成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66,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66,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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