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簡字第106號
原 告 林月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進成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66,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66,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