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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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潘OO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定期間命補正而
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復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潘OO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
補正被告潘OO之姓名並檢附最新戶籍謄本,原告於104年6
月24日收受上開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
依限補正被告潘OO之姓名,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顯不合法
,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