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永雅
聲 請 人 潘禾純
相 對 人 群力康復之家即 黃秀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因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
據提出民事起訴狀、臺中市太平區低收入戶證明書、法律扶
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表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
聲請人10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
,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狀之內容
,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