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小字第24號
原 告 邱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心玫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德盛